近日,判决文书网公布了一个判决书,河南POS机代理商任某某,因买卖个人电话号码200多万台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没收21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
判决文书显示:

经审理查明,2017321日,被告人任X强在郑州市金水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“河南XX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”,主要经营POS机销售。20199月份至20209月份,被告人任X强采用拨打电话方式推销POS机,为了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分别从朱XX、王**处多次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,其中被告人任X强电脑桌面储存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,且在此期间,任X强向常X风出售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900条。

2019125日至202093日,被告人任X强利用电脑及EC外呼软件拨打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条,共出售POS5387台。被告人任X强自愿认罪认罚,公诉机关建议对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任X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且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任X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
根据被告人任建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任X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已缴纳)
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919日起至2024318日止。)。

二、对被告人任X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三、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、黑色笔记本2本、U2个,由扣押单位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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